新(xin)政出臺,必(bi)須(xu)按照合同(tong)要求給經銷(xiao)商回款(kuan)
全國統一結算模式來了
日前,據國家醫保局官網消息,針對“醫院結算貨款”的提案,國家醫保局(ju)(ju)同(tong)藥監局(ju)(ju)、財政部(bu)、衛生健康委等相關(guan)部(bu)門,進(jin)行(xing)認真(zhen)研究,將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結(jie)算模式和運(yun)行(xing)機制。
▍要點1 : 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
各地需要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明確要求,“規范藥品貨款支付。醫院應將藥品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
▍要點2: 全國上下,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中指出,“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隨著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制度化、常態化,對于提升藥品貨款支付效率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
▍要點3: 不按時回款的機構,將全省通報
《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3號)在上述政策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各省(區、市)對本地區各地市支付藥品貨款情況定期排名并以適當方式公開;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支付醫保基金的醫保經辦機構負責人和不按時支付藥品貨款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定期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
▍要點4: 全國各省必須保證回款速度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再次明確提出,“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為解決醫療機構拖欠藥款的問題提供了基本遵循。國家醫保局指出“保證及時回款”是降低企業成本,從而降低藥價的重要因素,各部門均高度重視,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省份要相繼出臺了落實政策的相關細化規定,不斷加大對醫療機構貨款結算的監督力度,有效保證回款速度。
▍要點5: 提前預付醫療機構30%,必須按照會同規定回款
明確醫保部門向醫療機構預付藥款。《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發〔2019〕18號)中明確要求“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醫保經辦機構在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前,按照不低于專項采購預算的30%提前預付醫療機構,并要求醫療機構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財務成本”。
▍要點6: 全國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
鼓勵醫(yi)保經辦(ban)或采(cai)購(gou)機構(gou)與(yu)企(qi)業直(zhi)接結算或預付藥(yao)款(kuan)。國家(jia)醫(yi)保局指出,從“4+7”試(shi)點(dian)實(shi)際運行情況來看,“4+7”試(shi)點(dian)中選(xuan)產品(pin)的30天結清率達到(dao)了(le)90%以上(shang),醫(yi)療機構(gou)拖欠藥(yao)款(kuan)的問題得到(dao)有效緩解。
其中,上海、沈陽、大連、成都由醫保部門預付貨款給生產或者配送企業,廈門由醫保部門與配送企業直接結算,其余6個試點城市醫保基金向醫療機構預付貨款。大部分試點城市預付貨款比例達到50%,個別達到60%。
國家醫保局指出,下一步將積極落實現有文件政策要求,不斷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工作。擬對定點醫藥機構的考核評價中,逐步將定點醫藥機構按時結算藥款率等指標納入考核評價范圍。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監管,要求醫療機構加強自律,及時結算藥款。
嚴管藥械壟斷
國家醫保局在《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指出,醫(yi)(yi)藥(yao)領域收(shou)受回扣、壟斷控(kong)銷(xiao)等(deng)行為(wei)造成藥(yao)品和醫(yi)(yi)用(yong)耗材價格虛高等(deng)問題侵(qin)害群眾利(li)益。
國家(jia)醫(yi)保(bao)局將建立醫(yi)藥價(jia)格和招采信用評價(jia)制度。那么這個(ge)制度都(dou)包(bao)含什(shen)么,具體怎么建?
文件指出基于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依托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系統集成守信承諾、信用評級、分級處置、信用修復等機制,建立權責對等、協調聯動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促進各方誠實守信。
將出臺目錄清單,保(bao)證合同(tong)的履行,防止不正常價格發生。
文件指出,將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下簡稱“醫藥商業賄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稅違法、不正當價格行為、惡意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集中采購秩序等。
違(wei)約、違(wei)法、違(wei)規將(jiang)實名記(ji)錄,納入黑名單。
消息指出,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醫藥企業(含藥品生產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以及配送企業,下同)在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過程中,通過目錄清單所列失信事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范圍。
醫藥企業(ye)主動(dong)承諾制的實行,將是另(ling)一大重要措施。
文件指出,醫藥企業參加或委托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采購,應以獨立法人單位向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提交書面承諾。
承諾的內(nei)容包(bao)含(han)進貨、銷售等方方面面。
文件指出,承諾事項包括建立合規審查制度,不發(fa)生列入目錄清(qing)單的失信行為,對其雇(gu)傭人員(yuan)或(huo)具有(you)委托代理(li)關系的經銷(xiao)企業為己方藥品或(huo)醫用耗材(cai)實施(shi)失信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的制約措施(shi)。
責編:潘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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